幼童無緣校車保障,現實困境嗷嗷待解
[作者] 南都社論 [來源]南方都市報 [發布時間] 2012-04-11
4月10日,中國政府網發布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,條例在賦予校車路上“優先權”等方面引人關注。根據條例,高中學生上下學不納入校車服務范圍,幼兒入園則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。
2011年11月底,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表態稱,將迅速制訂《校車安全條例》,抓緊完善校車標準。12月11日,《校車安全條例》草案即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2012年3月28日,條例獲得通過。如此并不多見的高效率立法背后,是近幾年(尤其是去年)頻頻發生的校車安全事故——— 上至一國總理,下到普通國民,在屢屢慘死的孩子面前,都難抑震驚與憂傷。
讓慘烈的校車事故永不再上演,人同此心,心同此理。而在條例文本方面,最大、也最明顯的憂慮,則在于幼兒未被納入校車服務的范圍之中:條例對幼兒園階段采取了“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”的原則,只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列于條例的附則部分。這與此前“征求意見稿”的相關內容存在原則性差異,彼時的“草案”中,幼兒曾作為明確被列入校車服務范圍(且位列第一)的主體,貫穿于從立法宗旨到校車定義,直至具體執行條款的各處。而正式通過的條例文本,則將享受校車服務的范圍限縮到了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。
從草案到正式文本,條例所發生的如上變化,令人不解。人們實難輕易遺忘,那些并未遠去的慘烈校車事故,那些在事故中以各種扭曲的姿勢離開人世的逝者,很大一部分本就集中于學前教育階段。幼兒,是校車事故最大的受難者,以此為契機始得出臺的校車條例,卻無法將這一群體列入基本保障的范圍,個中緣由或欠缺一個更詳盡的說明。目前能夠看到的對這一疑問的解答,認為幼兒缺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,“集體乘坐校車,安全風險太大”,其應對之法則是“就近入園和家長接送”。
法律不可能是空中樓閣,其必須充分關照到現實的國情。“就近入園”作為原則性規定寫入條例,并要求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”擔負“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,方便幼兒就近入園”的職責。但最現實的情況則是,由于學前教育不在義務教育之列,國家投入不足,學前教育資源缺乏且嚴重不均衡,優質學前教育更成為稀缺之物,幼童家長為此擠破頭。“就近入園”如果能夠輕松解決,恐不會有幼童家長會選擇勞心、費力且安全難保的各種跋涉。將迫在眉睫的幼童上學安全問題,寄希望于相對長遠的幼兒園“合理規劃布局”,是否遠水難解近渴?
另外,“家長接送”這一被確立的原則,恐也與現實情況存在較大距離。在各地爆出的校車事故中能夠看到,恰是多起事故甫一發生后,一些地方政府便強令暫停轄區內校車,媒體上出現了家長使用三輪車等交通工具“送兒上學”的擁堵場景。如果“就近入學”短期內無法實現,那么家長分散接送不僅讓幼童無法享受“優先權”等對待,且發生事故的幾率并未因此降低——— 家長分散接送,車況或更不堪,惟一可以藥到病除的,僅是“集體乘坐校車”所易引發的大規模事故死亡。因噎廢食曾是彼時的擔心,而今“家長接送”能否完全做到?又會否出現黑校車死灰復燃的潛在危險?一旦做不到,或形同虛設,將置幼童的上學安全于何地?
條例已然出臺,多說或無意義,但在成文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所橫亙著的諸種困境,卻依舊會真實地存在,當務之急是如何求解答案。攸關孩子的安全,甚至不惜就此再啟“學前教育應否納入義務教育”的討論。將幼兒園納入義務教育,常見諸報端的反對理由,不外乎糾纏于義務教育的強制屬性,但是否可以跳出對死板概念的固守,在義務教育之外開列新的類屬,弱化其強制性,而獨取義務教育中的國家責任屬性,將學前教育的政府責任進行法律強化?而從始至終都被提及的“條件不成熟”,其核心在于資金投入,這也恰是強化政府責任的題中之義。
與征求建議時的“校車條例”相比,正式頒布的條例除了內文的諸項修改,還在名稱上加入“管理”二字,有專家認為這更凸顯了在校車安全問題上的政府責任。逢此幼童被排除于校車之外的時刻,對政府責任的強調尤顯重要與迫切。政府之于孩童就學安全的責任,顯然不該僅局限于條例名稱中的詞匯增減,而應有更多更具體的擔當。